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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人一旦摆脱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
除了涉及其他问题,这个制定法构成了对英国土地法的根本改革和简化,但通篇使用的是普通法中传统的基本概念,而在这个领域里,它们是特别老式的。即使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也过于用法律维护权力的运行而不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在限制公共权力和保护私人权利方面总是显得有气无力。
法律自身的状况、法律文化传统、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等法治建设的状况,制约着法律解释的限度。如果法律健全完善,法治建设就会有比较好的起点,如果法律制定得很糟糕,想建设法治都不可能。根据解释学原理,任何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都必须经过法官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理解、解释和应用是三位一体的过程,离开理解和解释便不能适用法律。尽管这种多主体解释法律的解释体制在学界看来不符合法律解释的本意,但它的存在足以说明当时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确实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推进法制建设。形成法治的历史背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解释的限度。
甚至这些立法,也只能借助于不成文的普通法背景才能理解,因为它们使用的概念和范畴都以法院发展起来的权利和原理为其前提。首先,自由解释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26]王夏昊:《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55]孙国华编写的《法学基础理论》同样将法律解释视为法律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虽然目前学界对于方法与方法论的不同已有大体一致的认识,但关于这一问题认知历程的曲折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过程中的局限性:准确理解、继受哲学中相关概念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侯学勇,男,1977-,汉族,山东冠县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律方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学方法论。[44]后来,该体系被简化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学的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技术性方法,如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经济分析法等。
2005年,《东南学术》组织了一次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的笔谈,主张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石是主客二分理论,这一立场在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现代社会已然表现出极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主客一体的生态整体观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而方法论是主体在价值已定的基础上对方法的认识与研究。
但某些情况下亦遵循传统用法,使用法学方法指代法律适用中的各种方法。[71]法律方法理论体系的复杂化,一方面昭示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成熟程度,另一方面表明了法律方法学科的日渐独立,因为学科是否成熟、独立,一定意义上与理论研究的复杂化程度成正比。[24]陈金钊:《法学的特点和研究的转向》,《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从最初简单关注法律解释,到现今的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多种方法并举,法律方法论研究经历了一个单一到复杂、从单学科研究到多学科研究的发展过程。
[2]韦诚:《方法学--科学发现的理论基础》,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52]刘升平:《谈谈法律解释》,《法学杂志》1981年第5期。[7]胡玉鸿:《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23]法学方法论所指内容的变迁与国内法学研究视角的转变不无关系。
[16][23][45]胡玉鸿:《方法、技术与法学方法论》,《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三是以法律推理为核心概念的方法论体系。
返回法的形而下,体现了法理学的实践品格,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2]现如今,人们对于方法含义的认识有所拓展,1968年出版的《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将方法描述为做任何事的方式、模式、程序、过程……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
至于应该做什么、应该先做什么这些涉及价值选择的问题,则是方法论需要解决的,方法论可以告诉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如何安排这些方法才能取得最佳效果。[53]孙国华 郭华成:《法律解释新论》,《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68]尽管法律方法论与法律解释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但更多的学者并没有将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范围局限于法律解释学领域,而是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成果,不断拓展着法律方法论体系。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方法论 。从主体视角看,法学方法彰显了法学家的方法论,遮蔽了法官的方法论。[6]可见,方法论关系主体选择使用哪一种方法的问题,它涉及主体的学术立场、以及方法的取舍,含有价值判断在内,这一点是方法所不具有的。
我们在使用相关用语时,固然要顾及德语上的内涵,但更要看到汉语法学方法论一词始终无法划清它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这一用语的界限,极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9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备,但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也面临着诸多社会不公问题,人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适用缓解或解决这些矛盾,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学者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地着眼于司法过程,法学研究在整体上正慢慢践行着一种研究范式的转换。
[33]现今,多数学者主张应当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学研究的方法,关注的核心是何谓正确之法等法本体论的问题,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54]这几篇文章就其内容而言,已初步具有了现今法律方法的意蕴。
[34]黄竹胜:《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法律方法论法学是以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1]法学训练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律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解决社会问题,所以,侧重研究司法实践的法律方法论在近些年甚为兴盛。
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它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而方法一词则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34]谢晖认为,法学方法仅仅指法学这门学科的学术研究和探讨的方法,而法律方法却是和司法实践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运用的实践方法。[29]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60]前述孙国华、沈宗灵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是在这意义上谈论法律解释的,解释是将凝固在文字中的法律意蕴释放出来的一种手段。
[40]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近代法律方法学说,至少在德语区,发端于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53]沈宗灵的《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依拉伦茨的说法,这叫做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
[58]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999年第1期。尤其是对法官来讲,案件事实总是多种多样的,相对于案件事实的日益多样化,既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为司法裁判提供非常明确的规范性依据,单纯依靠既有的解释手段也就很难从凝固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所有的答案。
[3][4][9][19][67]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在此基础上,法学方法指的是,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它们构成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研究内容。方法论涉及学术主体研究立场或角度的选择、研究目的的界定、研究对象的确定、研究途径或方式的筛选等问题。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从产生到目前的日趋成熟,大致也展现出类似于德国的发展历程。
[50]时至今日,已然发展出如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这样复杂的体系。从职业技艺视角看,法学方法难以揭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和内容。
梁慧星1995年出版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主要讨论了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基本理论、以及具体方法等问题,引致国内学界研究方向的逐渐改变。[37]戚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不仅着力于实现既有正确的法律,还效命于正确地发现新法律,有关法律方法的学说是法律方法论。徐广林:《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载《江西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